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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直接采购具体品种和办法由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营利性事业法人,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定进行选择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纳人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货物采购数额在130万元,必须要进行公开招标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除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不得购进假冒伪劣药品 必须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必须按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不得收受、索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回扣或者提成 以上都是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保证药品供应 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只能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质量进行抽检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邀请招标 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 直接采购的具体品种与办法医院可与企业协商确定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直接采购
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 自主制定集中采购的药品的零售价格 有特殊需要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必须进行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招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中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货物采购数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纳入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由卫生部牵头,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医疗机构购销药品可以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实行集中管理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学部门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医疗机构可委托企业的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