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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章节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修正方式包括增加、删除、修改有关条文三种 简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是《刑法修正案(六)》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的时间效力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过失或者故障,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整改治理措施的过失或者故意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罪 瞒报事故罪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过失或者故障,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整改治理措施的过失或者故意
2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 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 4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 3年以下3年以上5年以下
'1 年以下 '2 年以下 3 年以下 4 年以下
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 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章节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修正方式包括增加、删除、修改有关条文三种 简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是《刑法修正案(六)》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的时间效力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
刑法修正案(二) 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九)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觉纪处罚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