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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补征税款 应税船舶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免征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缴纳了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临时入境时间超过1个月,需要征收车船税
船舶吨税所征收的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下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补征税款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30日内缴清税款
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与90天期缴纳两种 船舶吨税分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 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3种 船舶吨税分90天期缴纳、6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3种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不再缴纳船舶吨税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天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不再缴纳吨税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我国船舶吨税是按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注册总吨位来计征的 我国船舶吨税分为30日期缴纳和90日期缴纳两种,缴纳期限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我国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 我国船舶吨税缴纳期限为自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能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6个月/1年 3个月/6个月 1个月/3个月 30天/3个月
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补征税款 应税船舶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当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30日内缴清税款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退税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退税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