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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无论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均适用该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应按外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务许可范围进行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申请资质增项的,应按规定统一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设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5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现金出资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不得延长 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设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应按外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务许可范围进行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申请资质增项的,应按规定统一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2,《中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中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国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设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应按外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务许可范围进行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申请资质增项的,应按规定统一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