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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规划的经济来源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近期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发展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总体纲要
城镇体系规划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总体纲要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所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规划和乡规划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下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城乡规划方案和文本,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我国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构成,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乡的详细规划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和省域两个层面,还可以依据实际需要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