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本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规划的经济来源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明确规划的实施范围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明确规划的实施范围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职责的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实现乡村向城镇化的转变
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制定的程序 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国家和政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落实 推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调整城市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城市的职能 促进城乡规划编制内容的科学化
明确规划的实施范围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城乡规划方案和文本,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乡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