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甲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仍可享有地役权 甲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地役权只能由丙享有
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费用,经供役地人两次催告仍未支付的,地役权消灭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设定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地役权随之转让
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不归于消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若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凭借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助
地役权的期限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如果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且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期限只能由法律规定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地役权可以是无期的 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范围之内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初始期限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地役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
A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不转让 C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不转让 D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不转让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