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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9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某发审委委员的同学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某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后,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发行人进行过接触 某发审委委员担任经理的公司与发行人有行业竞争关系 某发审委委员的弟弟的配偶担任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人的总经理
发审委委员的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发审委委员的姐姐任会计的公司与发行人有行业竞争关系 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 发审委委员担任保荐机构的董事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承销商代表组成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发审委委员共为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9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7票为通过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Ⅰ.Ⅱ Ⅱ.Ⅳ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 Ⅰ.Ⅱ.Ⅲ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某发审委委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某发审委委员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发行人进行过接触 某发审委委员担任经理的公司与发行人有行业竞争关系 某发审委委员的弟弟的配偶担任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人的独立董事
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9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表决票设同意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不可以连任 当发行人与发审委委员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发审委委员应及时回避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方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主板发审委委员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10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15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发审委委员连任2个任期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