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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可以对该海底的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及主权权利 甲国可以将该海底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 该海底内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使开发权 甲国在该海底的进行资源开采需要遵循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联合国会员国 所有沿海国 所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所有国家
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 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 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 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
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 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二起开发 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 甲国必须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
无主的财产 谁占领属谁 人类共同继承财富(财产) 邻近国的财产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日内瓦国际法大会
《伦敦公约》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马波尔公约》
甲认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明确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与南极的地位相类似,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乙认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可以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各缔约国或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丙认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丁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赋予了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包括制订相关规章的权力,但是其没有权力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设施
国际法院 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 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 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 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与甲国一起开发,或者由甲国在找到一块大致相同的矿区并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再单独开发
《马波尔公约》 《伦敦公约》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会员国 美国 牙买加 所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
所有国家 海域附近的沿海国 缔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 所有沿海国家
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 只有《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才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人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只能提交有关当事国国内程序解决,不能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不存在与国际法院类似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