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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海底开发制度 A国国内法有关海洋采矿的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华沙-牛津规则》
《领海与毗邻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是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合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由沿岸最低潮线构成的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我国就是采用“正常基线”作为沿岸的领海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划分为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和公海八个海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船进出我国港口须提交有关文件,在港内的航行或停泊都需要接受强制引航
海湾中海水的深度 海湾面积的大小 海湾的形状和湾口的宽度 海湾是否为历史性海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华沙――牛津规则》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日内瓦国际法大会
甲认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明确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与南极的地位相类似,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乙认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可以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各缔约国或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丙认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丁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赋予了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包括制订相关规章的权力,但是其没有权力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设施
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联合国会员国 美国 牙买加 所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公海海底开发制度 A国国内法有关海洋采矿的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联合国会员国 美国 所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所有国家
所有国家 海域附近的沿海国 缔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 所有沿海国家
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 只有《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才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人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只能提交有关当事国国内程序解决,不能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不存在与国际法院类似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