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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单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C《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4月15日 7月15日 1月15日 5月31日 3月15日
纳税人出口了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处理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处理 代理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90日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办理报关 未按规定录入商品名称等信息 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进口发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