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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2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不得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lO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
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l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
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