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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水体 实施总量控制的水体,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实施总量控制水域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承担排污量削减任务 向实施总量控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承担排污量削减任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水体
排污申报登记 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下限时,不参与总量核算 根据排污单位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核算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 依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不参与总量核算 依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排污单位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核算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 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参与总量核算 排放总量核算项目只为国家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
排放总量核算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 依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排污单位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不参与总量核算 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参与总量核算
污染物数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的种类
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可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实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 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控制 改善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去向控制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浓度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水体 实施总量控制的水体,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实施总量控制水域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承担排污量削减任务 向实施总量控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承担排污量削减任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水体
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所有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 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标准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控制制度 排污控制制度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不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未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