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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股票,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 )计算风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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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是包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发行人发售股票,均应当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入  承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该股份公司必须委托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多个承销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不分主次,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若股票溢价发行,承销的证券公司应该按照长江股份公司确定的价格发行股票  若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足拟发行数量50%的,长江股份公司应返还投资者认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股票发行采取包销方式,包销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公开发行之前为自己公司留存股份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该股份公司必须委托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多个承销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不分主次,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若股票溢价发行,承销的证券公司应该按照长江股份公司确定的价格发行股票  若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足拟发行数量50%的,长江股份公司应返还投资者认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股票发行采取包销方式,包销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公开发行之前为自己公司留存股份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自销和承销  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可以采用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格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彳亍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可以采用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证券公司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属于代销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属于包销  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该股份公司必须委托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多个承销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不分主次,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若股票溢价发行,承销的证券公司应该按照股份公司确定的价格发行股票  若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足拟发行数量50%的,股份公司应返还投资者认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股票发行采取包销方式,包销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公开发行之前为自己公司留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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