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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 参与验收的各方共同
仅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仅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无权提出解除合同
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发包人承担 因工程损害导致的承包人人员伤亡承包人承担 工程设备的损害发包人承担 应监理人要求承包人照管工程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不能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毁约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破产、倒闭使合同不能履行 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发包人要求推迟完工时间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 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累计超过140天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或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停工,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程清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发包人承担 因工程损害导致的承包人人员伤亡承包人承担 工程设备的损害发包人承担 应监理人要求承包人照管工程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工程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停建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超过28天 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停建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超过28天 不可抗力便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发包人所在国发生动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100天 因罕见暴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了20天 承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下达开工通知参考
工程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停建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超过28天 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
工程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本身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 发包人承担 因工程损害导致的承包人人员伤亡 承包人承担 工程设备的损害 发包人承担 应监理人要求承包人照管工程的费用 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