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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营业厅经营和储存商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为甲、乙类 当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采用不开设门窗洞V1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时,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营业厅中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应采取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0m2
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营业厅经营和储存商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为甲、乙类 当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时,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营业厅中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应采取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 采用下沉式广场分隔需局部连通的区域
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营业厅经营、储存和展示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可以为乙、丙类 当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营业厅经营、储存和展示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可以为乙、丙类 当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2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10000m2 15000m2 25000m2 30000m2 35000m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
下沉式广场 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 防烟楼梯间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2层及2层以下 地下商店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设置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营业厅经营、储存和展示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可以为乙、丙类 当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营业厅经营、储存和展示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可以为乙、丙类 当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2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设置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首层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营业庁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首层 营业厅经营、储存和展示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可以为乙、丙类 当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下沉式广场 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 防烟楼梯间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