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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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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采取言词证据予以认定  完全采取书面合同予以认定  完全采取审计报告及互联网电子数据予以认定  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无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问题  关于非法集资“利诱性”的认定问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客观方面是非法集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存款管理制度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主观上具有非法永久占有集资款的特定目的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刑法中有“非法集资罪”的罪名  集资者不具备筹资主体资格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劳务的运作过程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犯罪主体只包括单位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包括直接传播信息,不包括放任信息扩散。  对非法集资犯罪对象人数或吸收资金数额的认定上,宜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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