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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向乙和丙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可以仅起诉丙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 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 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银行依法转让债权的,须取得乙的书面同意 如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为保证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乙可以要求甲提供反担保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为一般保证 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丙与甲重新协商确定 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协商确定
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丙可向甲请求偿还20万元 丙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自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不得追偿 丙只能分别向甲、丁请求偿还10万元 丙最多只能向丁请求偿还5万元
乙应首先起诉甲,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甲欠乙10万元钱,无力偿还,二人商定,骗丙为甲提供保证,甲的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对乙的债务,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甲欠乙10万元钱,无力偿还,乙为了可以收回这笔债务,到丙处要丙为甲提供保证,若不同意,则将告发丙偷窃一事,丙无奈,只好答应 甲欠乙10万元钱,无力偿还,甲要求丙做他的保证人,若不同意,则要到公安局告发丙偷窃一事,丙无奈之下,只好答应,当时乙也在场 甲欠乙10万元钱,无力偿还,甲要求丙做他的保证人,若不同意,则要到公安局告发丙偷窃一事,丙无奈之下,只好答应,乙并不知道此事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由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仍然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乙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主合同时,没有征得丙的书面同意 若原合同中约定可不经丙同意修改主合同内容,则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丁在保证人栏签名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丙、丁均承担保证责任 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丙、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合同内容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丙的书面同意,该变更的内容无效 丙应承担12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如果取得丙的书面同意,丙应当承担120万元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