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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某种(类)商品和服务,在何地区(市场),以何种价格,由谁统一管理 中央定价目录只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地方定价目录只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地方定价目录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地方定价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是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之间划分定价权限和价格管理分工的依据 政府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划分定价权限和价格管理分工的依据 政府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目录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有权定价的部门,只能在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定价 地方定价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定价目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乙级资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