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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可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进行调整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不得签发 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禁止转让 无效
对该土地拥有48年的使用权 应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义务 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出让方的权利 应向甲支付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该土地拥有48年的使用权 应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义务 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出让方的权利 应向甲支付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容积率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 出让地块的位置 建筑密度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可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进行调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该地块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不得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应受到行政处分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受让方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撒销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所规定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前,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的,合同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应当补办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无须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旧有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所规定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而采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先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可证中所规定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