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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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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且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飞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建设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  教育活动和文化社会活动  科技活动和政治社会活动  科技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  
统筹安排、合理利用  统筹安排、严格保护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  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则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規划的组织编制杋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岀专题报告  
禁止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规划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机关审批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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