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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 二级和三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自治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直接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警告 撤销资质 责令限期改正 约谈企业负责人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二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