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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乙的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 乙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乙的主张是诉讼标的变更 乙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本案全部事实都要进行证明责任倒置,欧阳海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欧阳海无须承担爆破行为与自己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欧阳海应当证明自己所受损害 欧阳海应当证明自己受伤时矿区发生了爆破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标的物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需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在合同订立时属于出卖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由买受人提供主要材料而定做的货物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丙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乙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因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时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欧阳海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欧阳海闻讯后只能到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因为只有检察院的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如果再审法院发现一、二审法院都存在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若认为欧阳海案件的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决定再审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因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时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欧阳海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欧阳海闻讯后只能到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因为只有检察院的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如果再审法院发现一、二审法院都存在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若认为欧阳海案件的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决定再审
房屋买卖合同于签订时生效,定金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合同于签订时生效,房屋买卖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均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均于合同签订时生效
若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2%,则汤某请求支付全部利息时,法院应予支持 若双方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一)》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则法院应按买卖合同纠纷来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二)》中“前述欠款本息转换为已付购房款”的约定合法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二)》中“汤某付清剩余购房款之前岩海公司保留该商品房所有权”的约定合法有效
乙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乙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乙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乙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单务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无偿合同
慕容雪与欧阳海是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与家庭暴力,慕容雪起诉欧阳海离婚,区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欧阳海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东方朔认为自己与刘梦在区法院的诉讼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虽然已经签收但是十分懊悔,于是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经查该调解书形成过程确实调解违背自愿原则 甲与乙名誉侵权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的一年后,甲发现新的证据,于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丙与丁不当得利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的一年后,丁以自己一审未收到起诉状副本、二审时又被法官剥夺辩论机会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全部事实都要进行证明责任倒置,欧阳海无须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欧阳海无须承担爆破行为与自己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欧阳海应当证明自己所受损害 欧阳海应当证明自己受伤时矿区发生了爆破行为
标的物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需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在合同订立时属于出卖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由买受人提供主要材料而定做的货物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于签订时生效,定金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合同于签订时生效,房屋买卖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均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均于合同签订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