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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向区级劳动就业机构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向市级劳动就业机构申请
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对象是指: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按规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企业或个人按照职工退休时参加社会保险管辖隶属地原则,由市(区)退管中心经办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 长期居住在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疗养院等养老机构及精神病医院的退休人员,移交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 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收管理。 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异地安置人户分离的,应移交到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户均在外地的,由个人书面委托移交到受托人现居住地的街道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没有委托他人的由原户口所在地街道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收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经管站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 资产评估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已识别的违反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及时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满足独立性要求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电话或口头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境外就医的费用
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双方协商由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 由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负责核准报销,记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社保机构核准报销,然后按相应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65岁以上,行动方便的 70岁以上行动方便的 65岁以上行动不便的 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