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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别处分 互换的建设用地使用期限重新计算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成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国务院审批不得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法律规定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改变 建没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国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出售、互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在土地的地表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可以在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上设立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绝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登记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国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改变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互换,不包括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转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随之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国家不得收回该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以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