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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条例》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乡发展为基本目标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城市规划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基本法规》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总体规划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城市建设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必要时可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审批办法》
提高城市规划的经济性 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提高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以城市规划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编制依据 以城市综合规划为编制依据 以上一层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为编制依据 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审核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