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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作担保人,并表示如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其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3月13日乙银行贷款给甲公司并签订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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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5年4月1日有权要求抵销500万元  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有权要求抵销2000万元  乙银行于2005年4月1日有权抵销500万元  双方的债权债务属于不同种类,不能抵销  
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贷款主债务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此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银行最迟可以在2007年9月10日要求乙公司实现其抵押权  银行在2006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向甲银行和乙银行各分配180万元人民币  向甲银行分配200万元人民币,向乙银行分配160万元人民币  向甲银行分配160万元人民币,向乙银行分配200万元人民币  向甲银行分配100万元人民币,向乙银行分配100万元人民币  
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贷款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也超过  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提出主张,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在2009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向甲银行和乙银行各分配180万元  向甲银行分配20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160万元  向甲银行分配16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200万元  向甲银行分配10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100万元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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