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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冲突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自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申请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必须一致 房屋登记机构按照规定对房屋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是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不得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地役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异议登记
房屋收益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查封登记 地役权登记
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过失行为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登记证明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预售人和预购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入不得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或土地灭失、放弃房屋所有权等情形,导致丧失房屋所有权等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或土地灭失、放弃房屋所有权等情形,导致丧失房屋所有权等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一致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 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