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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不退还给持有人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的认定结果的,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零钱、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牌匾
金融机构直接对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收缴 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携带证明到人行分支机构鉴定 金融机构凭人行的鉴定结论办理兑换业务
退回原持有人 当场撕毁 上交主管人员销毁 柜员自行保管,集中销毁
出具认证证明 退回特殊残缺、无损人民币 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出具认定证明 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人民币,不能兑换。 金融机构在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时,应收受部分费用 信用社在办理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 要向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能况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持有人。
出具认定证明 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认定证明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 特殊残损人民币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 《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