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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当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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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占用耕地, 应当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学校内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纳税人,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150%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占用税额减半  幼儿园占用耕地占用税额减半  医院占用耕地占用税额减半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额减半征收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占用基本农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实行比例税率  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3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200%征收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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