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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分部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分部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监理工程师审查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发包人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发包人应在扣除质量保证(保修)金后,按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发包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监理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承包人核对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承包人组织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时,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合同双方对复核后的竣工结算有异议时,可以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由承包人编制 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发包人编制 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发包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监理机构编制,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监理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承包人核对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核对合同条款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严格执行定率单价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发包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监理机构编制,发包人核对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核对 合同 条款整理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严格执行定串单价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承包人组织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时,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合同双方对复核后的竣工结算有异议时,可以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承包人组织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时,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合同双方对复核后的竣工结算有异议时,可以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核对合同条款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严格执行定串单价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核对意见,视为同意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 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咨询人员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 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 承包人组织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时, 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合同双方对复核后的竣工结算有异议时, 可以就无异议部分的工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包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监理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承包人核对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的全面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核对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承包人所有 竣工结算可采用全面审查、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等方法
监理机构编制,发包人核对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编制,承包人核对 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