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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须告知其本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父母在没有征得子女同意的前提下拆阅子女信件 企业或机构雇用17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家长因子女考试成绩差而体罚他们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对未成年人履行的监护职责 对未成年人的身心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教育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注意倾听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 不得让未成年人订婚或结婚 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满14周岁的公民 未满16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结婚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应该减少未成年人权利,增加未成年人义务 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履行告知义务,可以不听取他们的意见 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不需要告知其本人,不需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不需要告知其本人,直接执行决定 由成年人自主决定
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