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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作废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予以支持 不予支持 征求发包人意见 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按照约定处理 不予支持 应予支持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
工程竣工未进行验收的,承发包双方可以进行竣工结算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直接修改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由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条款
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决算证书 竣工结算证书 竣工付款证书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
予以支持 不予支持 征求发包人意见 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
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内予以答复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商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视为拒绝竣工结算文件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重新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结算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 ,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次约定 ,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 ,也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文件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的承包方提出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答复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购买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遗赠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在要约中表示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订货。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订货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1个月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1个月内未答复,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