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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全会审查同意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沦同意 同级人大或其常务会审查同意 专门成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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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较大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特别行政区的城市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草案公告三十日以上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城、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规划组织机关公告80日以上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不必报请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只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即可 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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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草案公告三十日以上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性质、规模的拟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省域、市(县)域和镇域四个不同的空间层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