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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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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的相邻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均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属于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前提是建筑物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建筑物”指住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它属于共有的一种特殊类型  不动产物权不包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有权对自己住宅内的承重墙进行拆除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享有共有权  业主有权以自己不在小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维修基金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归业主共有  
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需要分别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业主委员会属于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有权要求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业主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也可不履行其共有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  
电梯  外墙面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选举业主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不仅要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且要登记共有权及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属于业主无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  
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三者构成  成立登记时需将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分别进行登记  可单独处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保留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选举业主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都要单独进行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业主委员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无权请求公布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选举业主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有权对自己住宅内的承重墙进行拆除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享有共有权  业主有权以自己不在小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维修基金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归业主共有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都要单独进行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业主不能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无权请求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不仅要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且要登记共有权及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属于业主无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公有权  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对共有权作单独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一体的,不可分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可以分别变动或者转移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既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也登记共有权和成员权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能力,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不能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无权请求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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