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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 《中华民国民法》对亲等的计算采取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不是寺院亲等计算法
商法总则和商行为编人民法债编 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商业登记实行单行立法 采取“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确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 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吸收了外国民法的最新学理 肯定了包办买卖婚姻习惯的效力
无限告知主义 询问告知主义 有限告知主义 客观告知主义 主观告知主义
民法与商法没有区别 民法可以包含商法 商法特别法.民法是普通法 民法是特别法.商法是普通法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法领域主要采用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 商法和经济法已经融合,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
将有关商法总则和商行为的内容编人民法债编 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对商业登记实行单行立法 采取“国家本位”而不是“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