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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批准文号等内容 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产品批号,有效期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 产品批号、有效期 功能主治、生产日期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功能主治、生产日期
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批准文号等内容 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产品批号、有效期
药品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通用名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商标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受法律保护
药品通用名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通用名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商标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受法律保护 药品商品名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药品名称要按照下列顺序列出: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 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 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所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必须列出"商品名称"项 无英文名称的药品部列"英文名称"项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 药品商品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批准文号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
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批准文号等内容 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产品批号、有效期
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批准文号等内容 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产品批号,有效期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种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 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药品通用名称、成分、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底部 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右上角 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