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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状况; 实际资金需求; 资产负债情况; 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担保人 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 借款人关联客户 债权人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开发商,借款人 借款人,中介机构或担保机构 借款人,借款人 开发商,中介机构或担保机构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客户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可以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对总行行业重点客户(含从事集团主营业务但集团无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若关联企业属于投资性公司且在农业银行没有信用余额,则其提供的单方保证担保应计算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内 对总行核心客户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 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不得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的保证担保,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价值的70% 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 保证人需要为借款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价值的90%
保证人自身的财务状况恶化,担保能力发生不利变化 借款人债务负担加重,而原保证人又不同意增加保证额度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 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
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0% 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5% 联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5% 联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30%
贷款未清偿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单户贷款额度一般在人民币2000至20000元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只需提供项目担保,不需要对每个申请人都进行独立的担保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投放新的贷款 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 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