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关于西周的诉讼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礼乐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礼乐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身份和地位   孔子非常推崇西周的礼乐制度   郡县制和礼乐制构成了西周礼乐文明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形式证据制度  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  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与混合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分封的对象是全体臣民    分的是土地和平民、奴隶   被封的诸侯要向周天子履行义务   开发了西周边远地区,加强了统治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西周实行分封制,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扩大了疆域  秦朝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武则天开创了武举和殿试,扩大了唐朝的社会基础  元朝设立理藩院,管理zōng jiāo 事务和西藏事务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西周时期,同姓不得通婚  西周时期采嫡长子继承制度,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 土地、财产则由诸子均分  南宋时期,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南宋时期商品经济活跃,允许高利贷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关系;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刑事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享有不同的权利  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