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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礼乐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身份和地位 孔子非常推崇西周的礼乐制度 郡县制和礼乐制构成了西周礼乐文明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形式证据制度 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 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与混合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分封的对象是全体臣民 分的是土地和平民、奴隶 被封的诸侯要向周天子履行义务 开发了西周边远地区,加强了统治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西周实行分封制,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扩大了疆域 秦朝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武则天开创了武举和殿试,扩大了唐朝的社会基础 元朝设立理藩院,管理zōng jiāo 事务和西藏事务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西周时期,同姓不得通婚 西周时期采嫡长子继承制度,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 土地、财产则由诸子均分 南宋时期,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南宋时期商品经济活跃,允许高利贷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关系;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刑事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享有不同的权利 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