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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可设立的保证金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建筑业企业必须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 5%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 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一般为 2 年
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保证金统一预留在财政部门 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将保证金交由使用单位管理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的,发包人可适当减少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采用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接受同城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一般为2年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列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承包人不得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包人可以同时预页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起扣 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约束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合同义务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时一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达到约定总额时不再扣留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文明施工保证金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予预留保证金的,保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予预留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数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同时子预留工程质暈保证金
无论是否提供质量保证履函,都应提交质量保证金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预留在主管部门 社会性资本的质量保证金应预留在发包方 发包人被撤销的,质量保证金应随建设工程一起移交给使用方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还可以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申请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3%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一般为2年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承包人不得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包人可以同时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能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2%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一般为2年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月从期中付款中扣除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8%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质量保修期满施工单位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所谓“缺陷”仅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所谓“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期限 所谓“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发生缺陷,经鉴定为承包人原因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没收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返还质量保证金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可采用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替代保证金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工程、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降低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内会同承包人按照从事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缺陷责任期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