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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是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材料作为财务情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物状况评估得分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情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可以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应当介绍投资者去期货公司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期货业协会 商务部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2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 严格验证其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测试其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认真审核其开户申请材料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资金状况 法律知识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期货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投资者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至少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自然人投资者 一般法人投资者 资金调拨人 特殊法人投资者
内部风险控制 合规、稽核 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 了解客户和风控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 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 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投资者可提供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诚信状况证明 期货公司根据信用报告中相关信用记录综合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记录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不予为其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