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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段解析: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它完全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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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  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  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  
zōng jiāo 的世界  自然法的世界  真理的世界  动物的世界  
法律规定了人人平等和私有财产   大自然普遍存在的规律   贯穿始终的是自然、理性、正义   自然法作为衡量善与恶、好与坏的唯一尺度  
实践性要素  认识论要素  实证论要素  普遍性要素  
罗马法优于其他国家的法律  罗马法受到了自然法精神的影响   罗马法的产生发展与众不同  公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源远流长  
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  社会控制论强调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的命令;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理性论把法理解为一种理想、一种价值、一种道德,认为存在着一种高于实在法,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原则,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民族精神论认为法律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恶法亦法  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恶法亦法  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  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霍姆斯认为对法的本质属性进行追问是一件无意义的事情  霍姆斯认为应当去追问法律的本质问题,尤其是对自然法的探询是值得称道的  霍姆斯对法律家追求普遍有效的准则是非常赞同的  霍姆斯认为法律家就应当去追求绝对化的真理  
中世纪的神学的自然法将上帝的意志或者理性与法的两个层次联系起来,形成多层次的法理论。代表人物奥古斯丁认为按照效力的等级,法可以被划分为四个层次: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理论将法划分为(作为本质的)自然法与(作为现象的)实在法两个层次  伴随着神之角色的消逝,“自然”一词的内容在近代的自然法观念上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的理性成为自然的核心含义。这种理性的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然法的关键  自然法的含义经历了从“本质”到“神意”再到“人的理性”的演变,但其基本的认识结构并未发生变化,这种认识结构就是自然法的一元论  
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状态  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必然王国  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人没有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人,也就不能成为自然和人自身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