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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和副行长的人数不少于2名;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合作银行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其中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发起人不少于100人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核心资产充足率达到4% 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法人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完成改制 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外资银行应经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 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所在地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验资报告
近两年连续盈利 两呆贷款比例20%以下 存款总量在人民币5000万以上 存贷比率合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全部自愿参与; 县(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 账面资能抵债;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2%, 且在设立后能够不断提高。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到中部地区设立机构 引导各商业银行扩大在中部地区的自主贷款规模,增加创新型企业授信额度 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支持中部地区培育期权投资机构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