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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按月计算,按期缴纳 按季计算,按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按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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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从事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天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按年征收,分季缴纳
按季计算、分期缴纳 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期计算按年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缴纳期限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