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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里开办的照相馆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从事饲养的专业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学科技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限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的差距定为20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买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从购买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位于某县城的煤炭企业2016年购买一块塌陷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办公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办公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生活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 按季计算 按月计算 年底一次缴纳 分期预缴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税是国家对开采特定自然资源的个人和单位,就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单位面积差别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幅度税额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月计算,分期缴纳 按季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年终汇缴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