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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法律责任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背书无效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贴处。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未签章则背书不成立,背书未记载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如果背书时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背书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使用粘单时,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则只对其直接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均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持票人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承兑人 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是否连续、正确 如有粘单的,粘单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粘接处是否签章 粘接处签章是否正确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所有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所有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所有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向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是否为合法取得本票 如有粘单的,粘单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粘接处是否签章 粘接处签章是否正确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同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票据背书可加附粘单,但要求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由于票据背面只留有三个背书栏,因此一张汇票最多只能背书三次,戊公司不能再进行背书 戊公司可以在汇票上加附粘单进行背书 戊公司加附粘单背书的,应由A公司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戊公司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粘单上第一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地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