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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土地的现有使用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暂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但工作界线可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权属界线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涉及zōng jiāo 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 政府单位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石油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处理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将地类、界线、权属等标注在调查底图上或《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按宗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签订或继续使用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改革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争议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处理的期限 争议的法律依据 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申请的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土地侵权纠纷的类型 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侵权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行政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纠纷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权属争议的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土地权属争议以确定土地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 两者并存时,可以同时解决土地权利归属争议与侵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涉及zōng jiāo 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 政府单位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石油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邮政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的历史状况 土地经历的变革 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权属的变动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承办人回避的制度
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拟定的处理结论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争议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