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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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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不承担任何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合并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后免征其税款  
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合并、分立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法人代表  变更财务人员  
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后的纳税人无需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但是最长不超过 3个月  纳税人有合并、 分立情形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收手续费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合并  分立  停业  变更财务人员  
分立前的纳税人自行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前纳税人的投资人自行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就此终结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 合并后的纳税人不需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自合并(分立) 文件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 情况报告书》, 报送企业合并(分立) 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有合并、 分立情形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依法缴清税款。  
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 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 合并后的纳税人无需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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