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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对被审计单位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等机关予以协助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财务收支规定
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地处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参与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的资料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纠正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有权纠正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无权暂停向被审计单位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地处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参与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答案部分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有权直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入、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利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审计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 因为在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以,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 国家审计监督制度中授权审计是双向的法律行为,双方应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授权关系。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不当规定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参与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要求审计单位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要求被审计单位体提供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废止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参与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不当规定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羁押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任人 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行为 对于严重的违反审计法的被审计单位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