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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可以向西区或者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钢材款60万元 甲公司可以向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其权利 西区人民法院不能发出申请支付令,因为本案是合同纠纷 西区人民法院能发出申请支付令,因为本案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 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甲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法律效力 法院应裁定将督促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应再次发出支付令 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甲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甲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径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书面决定后,支付令自行失效 法院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如果乙不同意提起诉讼,则本案不能直接转入诉讼程序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申请复议一次 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异议书 可以上诉 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应当由A法院的院长撤销支付令 应当由A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支付令 如果裁定撤销支付令,应当重新依职权作出新的支付令 如果裁定撤销支付令,应当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乙的反诉 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就乙的反诉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甲乙两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货物,乙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乙到期不能归还甲的欠款,虽然乙下落不明长达3年时间,甲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债务予以口头确认,并履行部分债务,而且口头表示在此次履行债务后的2个月之内履行剩余债务。这样仍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法院裁定不准撤回, 符合条件的仍要发出支付令 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不再发出支付令 法院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但是债权人不能再提起诉讼